界定“过度医疗”概念以提升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21-08-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卫小春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对“过度医疗”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具体为:前款所称“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指的是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如因过度医疗发生争议或无法判定的情形,可委托医学会进行认定。
杨震委员建议,在第十五条或者第四十条当中进一步强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增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因为基层完全靠人不太现实,现在需要用现代科技来弥补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广大的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及早享受到和城市类似的医疗服务。
吴立新委员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修改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事后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备案”。究其原因在于,紧急情况下,如可以先报负责人批准,则就不属于紧急情况,也与本条第一款矛盾,所以建议修改为先抢救后报备。(记者 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73f6da74b2df4825a28d180f4cee5a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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